經陜西政府常務會議通過,《陜西省耕地質量保護辦法》于5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耕地質量保護如何實施及相關責任主體,從長遠來說,對于建立健全耕地質量保護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具有積極的推動意義。
明確耕地質量保護責任主體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整治、土地復墾實施中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耕地質量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提高耕地質量的一些措施可獲政策扶持
《辦法》指出,鼓勵耕地使用者結合當地實際采取下列技術措施提高耕地質量:應用秸稈還田、綠肥種植、增施有機肥等培肥地力技術;運用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等科學施肥技術;選用深耕、深松、輪作、少耕免耕等耕作技術;其他有利于提高耕地質量的技術措施。
對于采取以上技術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辦法》同時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耕地質量:田間基礎設施建設、高標準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土地整治、災毀耕地恢復;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耕地修復;水土流失、鹽堿地、土壤沙化、酸化治理;其他有利于提高耕地質量的措施。
工程建設占用耕地,需剝離耕作層土壤
《辦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剝離耕作層土壤。耕作層土壤一般由地表向下剝離20厘米。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在本縣(區)范圍內就近用于新開墾耕地、復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辦法》規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應當安全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及時清理非降解殘膜、投入品包裝物和廢棄物。
耕地質量保護將被納入目標考核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定期組織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耕地質量保護情況進行檢查。
不允許有在田間焚燒秸稈等行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損毀或者非法占用田間基礎設施;向耕地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粉塵和未經達標處理的畜禽糞便;占用耕地傾倒和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固體廢棄物;在田間焚燒秸稈、農用薄膜等雜物;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未按國家有關標準處理的污泥、風化煤、油頁巖、粉煤灰及城鄉生活垃圾等,不得作為肥料施入耕地。耕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辦法》規定,對已污染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治理方案,并監督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對治理后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耕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其生產功能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