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萬向德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豁免行為,確保公司依法、合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等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可以暫緩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的擬披露信息。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六條本制度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條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中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可以無須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由公司自行審慎判斷,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的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實行事后監管。
第八條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相關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第九條公司應當審慎確定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條特定信息申請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相關業務部門應填寫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內部登記審批表(詳見附件),并及時提交董事會秘書處。公司董事會秘書在兩個交易日內對相關信息是否符合暫緩或豁免披露的條件進行審核。如相關信息不符合暫緩或豁免披露條件的,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公司決定對特定信息作暫緩、豁免披露處理的,應當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并經公司董事長審批后,由董事會秘書妥善歸檔保管。
董事會秘書登記的事項一般包括:
(一)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
(二)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
(三)暫緩披露的期限;
(四)暫緩或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
(五)相關內幕人士的書面保密承諾;
(六)暫緩或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批流程等。
第十二條已辦理暫緩與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應當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并對外披露:
(一)暫緩、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現市場傳聞;
(二)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公告相關信息,并披露此前該信息暫緩、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內部登記審核等情況。
第十三條公司確立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責任追究機制,對于不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暫緩、豁免情形的或暫緩、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及期限屆滿,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將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和分管責任人等采取相應懲戒措施,具體參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中的問責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公司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的其他事宜,須符合《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五條其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參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相關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條款,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批準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