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1、本協議是雙方合作意向的初步洽談結果,本協議所涉及的合作需另行簽訂具體的合作協議。
2、本協議的履行對公司2016年度業績不構成重大影響。
一、戰略合作協議簽訂的基本情況
(一)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科學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
宗旨和業務范圍:研究生命科學、促進科技發展,植物與動物學研究,動植物轉基因與安全研究,生物技術育種與品種分子設計研究,相關學歷教育、博士后培養、專業培訓等;
法定代表人:楊維才;
開辦資金:9234萬元;
舉辦單位:中國科學院;
與公司的關系:無關聯關系。
(二)協議簽署的時間、地點、方式
2016年10月19日,公司(以下簡稱“農發種業”或“乙方”)與中
國科學院遺傳與發育生物學研究所(以下簡稱“遺傳發育所”或“甲方”)在北京簽署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三)簽訂協議已履行的審議決策程序
本協議為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根據《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無需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將在具體合作事宜明確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相應審議決策程序。
二、戰略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
1、以甲方籌建“種子創新研究院”為契機,雙方在研發平臺、育種技術、育種基地、新品種審定、人才隊伍建設、成果轉化等眾多領域展開合作,甲方充分發揮產業中上游的研發優勢,乙方充分發揮中下游的產業優勢,共同促進種業創新鏈各環節的合作。
甲方負責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乙方負責新產品、新技術的試驗、推廣和銷售。各項研究成果商業化及其產生的效益分配另行簽訂具體合作協議。
雙方在農業產業化服務過程中,可以在資源、研究和市場等環節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擴大市場影響力,為國家糧食安全做出積極貢獻。
2、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凝聚甲乙雙方政策優勢、人才優勢、技術優勢、資源優勢和成果優勢,籌建種子產業化平臺(種業股份公司),在此基礎上雙方積極開展重大項目協同攻關、技術與人才交流、研發與產業化基地建設,由此形成的新產品和新技術等研發成果優先通過該平臺對外商業化開發,平臺的具體組織形式和運營模式雙方另行協商。
3、雙方對在本合作過程中知曉的對方技術、商業、市場等全部可能影響技術、商業、市場開發等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給第三方。違反保密義務一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
4、本協議經雙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但一方違約經另一方書面通知后1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守約方有權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協議生效前和終止后,雙方不得利用本協議相關事宜組織宣傳、申報各類研究與開發項目,否則由此給另一方帶來的負面影響由違約方承擔法律及其他責任。協議有效期內,一方
利用對方名稱、簡稱等進行宣傳,應當本著善意、客觀、真實的原則進行,不得夸大,不得誤導他人。
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五年。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雙方的戰略合作有利于實現種業科技創新核心要素的高度整合,發展現代種業新技術,共同探索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育繁推一體化現代種業發展體系,提高公司在種業板塊的綜合競爭力。
四、重大風險提示
本協議屬于雙方合作意愿和合作方向的框架協議,具體項目的合作方式及權利義務等,尚待協議雙方充分溝通,并進一步簽署具體合作協議予以約定,存在不確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