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改革試點將兼顧東、中、西不同區域。選擇不同區域進行試點非常有必要,據全國農經統計資料顯示,農村集體資產地區差異巨大,東部地區集中有76%的資產,而西部僅占資產總額的7%。筆者認為,在工業經濟發達、商業物業收入較多的農村,牽涉到大量糾紛,經營性資產的產權改革具有緊迫性。但工業經濟欠發達,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卻擁有大量土地、山林等資源性資產的農業型村莊,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更具有基礎性。
第一,資源性資產的產權保護和權能實現是農村現代產權制度的核心部分。建立完善的產權保護制度是市場經濟得以正常運行的重要基礎。在農業型地區,耕地、山林等資源卻是農民賴以生計的命根子,農村集體土地權利是農民最大的財產權,當前農村土地財產收益處分權能存在欠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化,農戶土地權屬界定不清、保護不嚴,農民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的用益物權得不到充分實現,資源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嚴重受阻。將賬面上的資產折股量化僅是技術操作的問題,而上述產權問題才是關乎農村市場經濟的深層次基礎性問題,相比經濟發達地區,這些正是農業型地區面臨的突出問題。
第二,在中央部署的深化農村一系列改革中,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權利保護和權能激活關系全局。簡而言之,被社會各界稱為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試點的目標任務是“賦予權利、明晰產權、完善權能、激活各類生產要素”,其中,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無疑是最直接需要明晰產權,完善收益、處分權能的,也是發展農村市場經濟中最需要激活的生產要素。事實上,在中央的部署中,圍繞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改革始終是集體產權制度的重頭戲,關系到農村的改革全局。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建設用地和宅基地的重大改革即將啟動。
第三,很多資源性資產還是經營性資產的來源,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不能充分分開。據農業部不完全統計,截至2013年底,全國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賬面資產總額達到2.4萬億元,這些資產中很大部分是依附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衍生而來。因此,即使在帳面凈資產多、經濟發達的地區,也應當將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均列入量化的范圍,這樣才能保證農村集體資產的完整性,才是徹底的改革,才可以盤活農村集體的全部資產,使其發揮更大的價值,更好地實現并保護農民的財產權益。
第四,資源性資產的矛盾糾紛盡管是慢性的、不明顯的,但同時也是累積的、最關系到農村社會穩定的。土地是農村社會管理的載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卻常常因為牽涉到復雜的歷史問題和產權關系難以解決。如果在產權制度改革中對其放棄不管,或者只取能轉化為資金收入的部分來處理,這些矛盾就會不斷淤積,蓄積的矛盾爆發起來可能是難以治理的。對土地資源性資產的產權改革關系到農村的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