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海南省海口市首例涉及蔬菜市場整治行政處罰糾紛案一審宣判,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章某某的訴訟請求,確認蔬菜批發商用于保鮮的冰瓶以蔬菜價格售出這一“行業交易慣例”系違法行為。
2016年春節期間海口蔬菜價格畸高,瓊山區工商局就此對南北蔬菜批發市場蔬菜銷售情況展開調查,發現海口南北蔬菜批發市場的經營者章某某涉嫌銷售蔬菜短斤缺兩后,決定對章某某立案調查。
通過對章某某進行多次詢問、現場勘驗、抽樣調查和提取章某某自2015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的銷售單據,瓊山區工商局認定章某某將夾雜在蔬菜當中的保鮮冰瓶計提蔬菜重量,多計12224斤和多獲得37498.4元銷售收入,具有市場禁止的“短斤少秤”行為。
2016年3月15日,瓊山區工商局向章某某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章某某當場提出聽證要求。瓊山區工商局于2016年7月19日舉行聽證會后,于8月24日依據《海南經濟特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之規定,對章某某作出處罰決定,責令立即改正違規行為,罰款374984元。
章某某不服處罰決定,于9月19日向海口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12月12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瓊山區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章某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瓊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章某某主張的在蔬菜銷售的市場中用冰瓶保鮮是一個行業的保鮮手段,在南北蔬菜批發市場的每個檔口立柱和橫杠上都已公示告知相應的買受人,批發蔬菜時不扣除保鮮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以4斤冰瓶等同蔬菜售出的所謂“行業交易慣例”,違反了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一方面使買受人買到的蔬菜數量短缺,另一方面額外增加蔬菜成本,即使作為二級批發商的買受人愿意接受,但其為了保證銷售利潤,勢必將這些額外的成本層層轉嫁,最后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